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杭萧商初字第1752号
原告杭州欣美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09303220,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税路9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平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杭州欣美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原告诉称:被告在2011年12月底以前为原告的员工,2011年12月底以后原被告之间终止劳动合同关系。2010年6月7日,被告在非履行职务活动中,以替河北天润电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代为支付运费的理由,向原告借款6000元。该款至今未还。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6000元。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借条一份。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是客观、真实的,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故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未及时返还借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杭州欣美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借款6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该款杭州欣美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杭州欣美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