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中惠智能暖通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能暖通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晶达建筑体系有限公司等专利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最高法民抗76号 抗诉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能暖通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下营房银都海棠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付营子乡头道河村/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晶达建筑体系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鹿泉市大河镇纸房头村/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隆化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隆化县***苔山路民政局**/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能暖通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诉人***、***晶达建筑体系有限公司、隆化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3)**再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能暖通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6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高检民监[2015]258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曹 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包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