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中惠智能暖通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与承德中惠智能暖通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02民初2592号
原告:**,女,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
被告:承德中惠智能暖通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
法定代表人冷树锋,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承德中惠智能暖通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承德中惠智能暖通燃气工程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864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