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中惠智能暖通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华育房地产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中惠智能暖通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华育房地产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中惠智能暖通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9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8民终13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华育房地产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所在地,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御水花园227号楼1号底商,机构代码:79418040-1.
负责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超男1986年1月23日生,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五终西街金广园小区5栋2-501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中惠智能暖通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西营房银都海棠花园4-104室。机构代码证79957864-6。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上诉人唐山华育房地产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5)双滦民初字第2310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本案。
原审认为,原、被告之间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而产生的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承德中惠智能公司曾于2014年2月24日来院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中华育房地产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以涉案工程不符合施工图纸设计要求及存在漏项工程为由提出抗辩,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华育房地产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对涉案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已接受并实际使用后,又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不应予以支持,故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4)双滦民初字第375号判决书,判决:唐山华育房地产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给付原告承德中惠智能暖通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人民币683724.61元。唐山华育房地产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5年9月10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承民终字第1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唐山华育房地产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提出的因涉案工程不符合施工图纸设计要求及存在漏项工程应扣除相应工程价款的主张,经(2014)双滦民初字第375号案和(2015)承民终字第1657号案审理后被法院不予支持,现华育承德分公司又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案已立案审查,并于2015年12月9日向承德中惠智能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现华育承德分公司又基于同一事实,再次诉至法院要求承德中惠智能公司返还因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存在漏项工程的工程价款,实属重复起诉,裁定驳回原告唐山华育房地产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的起诉,上诉人唐山华育房地产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上诉称,上诉起诉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工程款不属于重复起诉,属于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上诉人未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工程款,被上诉人工程存在漏项,取得工程款存在不劳而获问题,一审裁定驳回上诉起诉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审理本案,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诉已经(2014)双滦民初字第375号,(2015)承民终字第1657号作出了判决,原告对该判决不服已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原告又以同一事实、理由提出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任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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