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中惠智能暖通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承德中惠智能暖通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华育房地产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唐山华育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803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承德中惠智能暖通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唐山华育房地产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
被执行人唐山华育房地产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承德中惠智能暖通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华育房地产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唐山华育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承民终字第16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山华育房地产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唐山华育房地产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应予结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裁定如下:
承德市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承民终字第16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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