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中惠智能暖通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中惠智能暖通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华育房地产有限公司、唐山华育房地产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冀民申字第24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山华育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北新西道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山华育房地产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御水花园227号楼1号底商。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承德中惠智能暖通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唐山华育房地产有限公司、唐山华育房地产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承德中惠智能暖通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承民终字第16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唐山华育房地产有限公司、唐山华育房地产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两审法院判决书中均故意混淆了“工程量”和“工程质量”的概念,错误的将被申请人未施工工程项目计入了工程总造价,致使被申请人取得了不当利益。再审申请人在两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再三提出被申请人施工存在漏项问题,目的是使本案标的工程的工程量、工程造价结果客观、准确。河北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作为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出具的冀科咨鉴证字(2014)第028号鉴定意见书,明确认定被申请人未做工程项目包括:未进行回填土夯实;井室内未安装爬梯;施工用水电费为申请人垫付;井室砌筑深度与设计要求不符;管道周围没有按照设计要求回填细砂等问题。但一、二审法院对该鉴定结论均未予采信,法律文书中亦未说明不予采信的相应理由。另外,关于上述未施工项目,经本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承德正元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当庭确认确实计入了《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中。再审申请人多次向法院提出对未施工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以便将未做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减除,但两审法院无理拒绝,法律文书中也未说明理由。故申请撤销二审判决,查清事实后改判。
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申请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再审申请人提供的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双方通过工程洽商对工程部分项目的修改应视为双方合意修改合同约定的内容。再审申请人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就工程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未提出异议,承德正元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根据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双方签证认可的工程洽商记录等相关资料及现场勘查的实际情况出具鉴定报告,符合公平、公正原则。故再审申请人主张承德正元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中计入了被申请人未做工程项目,该部分价款应予扣除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未予支持并无不妥。
综上,再审申请人唐山华育房地产有限公司、唐山华育房地产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唐山华育房地产有限公司、唐山华育房地产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邵焕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