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224民初2712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
委托代理人:***,系昌图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密,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平市铁西区,现住昌图县。
被告:***,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昌图县。
被告:辽宁东泰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卧龙镇兴隆村1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周密、***、辽宁东泰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