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

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204财保32号
申请人: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法定代表人:单松炜,该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高峰,男。系该队员工。
委托代理人:**,山东善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一二九勘探队。
申请人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一二九勘探队银行存款130万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查封。申请人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20206102000000XXXX)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一二九勘探队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