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

***、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4民终24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阿里山路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000493330437T。
法定代表人:单松炜,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善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团结,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一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481民初5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706元,减半收取485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