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京兴市政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任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京兴市政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02民初888号
原告:辽宁任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萃路24-1号4-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696541410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经理,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告:沈阳京兴市政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128-2号(1-22-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589380420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静,系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任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京兴市政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辽宁任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做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任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08元,由原告辽宁任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萍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哲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雪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