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京兴市政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京兴市政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20115-1号
原告:***,男,199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
被告:沈阳京兴市政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1-22-14)。
法定代表人:张立民。
原告***与被告沈阳京兴市政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仲芳雪
二〇二一年十月一日
书记员  吴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