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京兴市政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京兴市政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20115号
原告:***,男,199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沈阳京兴市政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128-2号(1-22-14)。
法定代表人:张立民。
原告***与被告沈阳京兴市政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仲芳雪
人民陪审员  史秋卓
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