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京兴市政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京兴市政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1250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柴,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子嘉,系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京兴市政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立民。
李柴与沈阳京兴市政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做出(2021)辽0112民初1250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沈阳京兴市政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307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李柴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沈阳京兴市政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名下银行存款143070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申请费1235.35元,由申请人李柴负担(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军威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