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11358号
原告:沈阳和信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彩塔街16号(1-1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先河(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被告: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182甲号。
法定代表人:王**。
被告:沈阳京兴市政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128-2号(1-22-14)。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和信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沈阳京兴市政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并于2022年8月15日向原告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和信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胡 畔
书 记 员 雷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