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京兴市政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京兴市政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10848-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5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君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京兴市政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5893804205,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128-2号(1-22-1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沈阳京兴市政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沈阳京兴市政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4,588.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沈阳京兴市政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4,588.00元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