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西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西宁市城西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西宁城东云峰电动门经销部加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民申5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宁市城西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西宁市城西区兴海路43号。
法定代表人:*开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西宁城东云峰电动门经销部,经营场所:西宁市城东区曹家寨曹三路一号。
经营者:符云峰,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东区曹家寨曹三路一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西宁市城西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城西四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宁城东云峰电动门经销部(以下简称云峰电动门经销部)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01民终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城西四建公司申请再审称,1.请求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2.改判驳回云峰电动门经销部所有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云峰电动门经销部承担。事实与理由: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1.一审、二审法院没有认清窗户样式与双方当事人所签合同中约定的窗户样式完全不一致。2.二审法院判决书第9页认定,云峰电动门经销部在开工前向城西四建公司项目负责人***提供了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十万吨片碱项目窗样图,并由***签字确认后云峰电动门经销部才开工安装的事实。但二审法院并没有查明,云峰电动门经销部在实际施工时用的窗样图的来源及合法性,且双方所签合同并未约定按图施工,及云峰电动门经销部并未按合同约定向城西四建公司提供合格证和相关检验报告。云峰电动门经销部在实际施工中擅自对合同约定窗户的样式做了变更,案涉化工产业车间对于窗型的要求很高,窗型对化工企业生产安全有直接影响。陕西信远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表明窗样图中共绘有9种类窗型,均为平开窗,但云峰电动门经销部在实际施工中擅自安装了很多外开上悬窗,鉴定意见确认云峰电动门经销部施工窗型与窗样图基本一致,但不是完全一致。城西四建公司对此窗样图来源合法性不予认可,也没有任何约定让云峰电动门经销部按图制作安装。云峰电动门经销部安装的窗型不符合要求,导致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要求城西四建公司对窗户进行整改。二审法院没有查明在保修期一年内,城西四建公司多次将案涉工程的建设方要求整改的函件转发云峰电动门经销部,并多次通知云峰电动门经销部前往现场进行协商整改,但云峰电动门经销部均不予理睬,拒绝整改的事实。综上,二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经查,2016年9月10日***代表城西四建公司与云峰电动门经销部签订《合同书》,该《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该《合同书》中明确约定了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款、安装地址、付款方式等内容。云峰电动门经销部在开工前向城西四建公司项目负责人***提供了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十万吨片碱项目窗样图,并由***签字确认后云峰电动门经销部才开工安装,应认定为双方对案涉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的确认。案涉窗户是依照城西四建公司项目负责人实际确认的窗样图进行加工制作,云峰电动门经销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的情况。鉴定意见亦确认云峰电动门经销部施工窗型与窗样图基本一致,现云峰电动门经销部已安装全部门窗,城西四建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云峰电动门经销部支付合同价款。城西四建公司以工程未通过发包方验收为由拒付云峰电动门经销部部分款项,因双方合同对此并未约定,且云峰电动门经销部制作安装的窗户是按照***签字确认的窗样图进行加工制作,并不存在违约情况,故城西四建公司拒付款项无合同及事实依据,原二审不予采纳并无不当。关于在保修期间城西四建公司通知维修的问题,因双方进行结算后,自门窗安装完毕已过保修期一年,故,城西四建公司支付款项的条件均已成就,原二审判决城西四建公司向云峰电动门经销部支付拖欠的115184.06元款项不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城西四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宁市城西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鸿
审判员***
审判员*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