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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0104民督3号
申请人:西宁城东云峰电动门经销部,注册号630102690125107,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
经营者:符云峰,男,汉族,1968年4月12日生,公民身份证号:××,住西宁市城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晓玲,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宁市城西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梁开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西宁城东云峰电动门经销部与被申请人西宁市城西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后,于2018年5月16日发出(2018)青0104民督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西宁市城西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西宁市城西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的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8)青0104民督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868元,由申请人西宁城东云峰电动门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王红霞
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马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