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西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西宁城东云峰电动门经销部与西宁市城西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督促支付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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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18)青0104民督3号

申请人:西宁城东云峰电动门经销部,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

经营者:符云峰,男,汉族,1968年4月12日生,住西宁市城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晓玲,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宁市城西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梁开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西宁城东云峰电动门经销部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西宁城东云峰电动门经销部称,2016年9月1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合同书》,约定申请人西宁城东云峰电动门经销部为被申请人西宁市城西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加工承揽多种规格材质门窗,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进行了结算,合同款共计275184.06元,已支付160000元剩余款项115184.06元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现要求被申请人西宁市城西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偿还申请人西宁城东云峰电动门经销部货款115184.0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西宁市城西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西宁城东云峰电动门经销部货款115184.06元。

申请费868元,由申请人西宁城东云峰电动门经销部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红霞

二O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马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