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西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宁城东云峰电动门经销部与被执行人西宁市城西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青0104执1545号

申请执行人西宁城东云峰电动门经销部与被执行人西宁市城西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青01民终9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15184.06元,一审受理费1292元,二审受理费5348元,共计121824.06元。我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于当日将全部案款121824.06元交至法院,本院于10月28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费1727元已交至法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青01民终9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本案执行费1727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9)青0104执154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