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大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大石桥市交通运输局、营口大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辽0882行审224号
申请执行人大石桥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大石桥市哈大中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胡太宏,局长。
被执行人营口大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城东办事处街里。
法定代表人崔忠耿,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石桥市交通运输局于2019年9月24日对被执行人辽宁金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作出(2019)大交罚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认定被处罚人存在下列违法行为:第一项:1、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材料费主材单价异常一致;2、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中人工费单价完全一致;3、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材料费辅材费异常一致;4、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机械费完全一致;第二项:1、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人工费单价异常一致;2、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中材料费主材单价异常一致;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对你单位处以25454元人民币罚款(即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5090719*5%=25454元);第二项违法行为处以10377元人民币罚款(即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2075292.81*5%=10377元),合计罚款金额35831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被执行人寰通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亦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经催告后向我院申请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大石桥市交通运输局于2019年9月24日对被执行人营口大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合法,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闫广勇
审判员  许 营
审判员  崔 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冯璐
书记员白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