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811民初2159号
原告:营口大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
法定代表人:崔忠耿,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营口京华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
法定代表人:张琳,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大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营口京华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营口大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营口大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营口大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70元,减半收取32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 哲
审判员 王天伟
审判员 邱珊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赵世超
书记员刘长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