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大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台安县地下水开发有限公司、营口大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21执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台安县地下水开发有限公司,住台安县西佛镇本街。
被执行人:营口大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新湖大街98号。
法定代表人:崔忠耿,该公司总经理。
因被执行人营口大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营口大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执行标的额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洪洋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宫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