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05民初28243号
原告重庆浩力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财信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浩力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浩力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浩力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5.14元,减半收取计1367.57元,由原告重庆浩力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蕊
法官助理 易圣丰
书 记 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