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财信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与重庆财信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4291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财信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收到本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缴费通知书,缴费通知书中载明,应在接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浚吉
书记员  余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