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581财保15号
申请人:黔西县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市文峰街道办事处田坎社区大堰组大坟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2MA6GQL976U。
法定代表人:高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正正,系贵州本芳(黔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重庆财信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滨河东路209号附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051727218Y。
法定代表人:李启国。
申请人黔西县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财信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金额以1413894.69元为限。申请人黔西县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12105123901539693642号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保险金额为1413894.69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通过本院执行查控系统能够查控到的被申请人重庆财信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在1413894.69元范围内予以保全。保全期限为1年。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黔西县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艳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清芸
书 记 员 董美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