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581财保15号之一
申请人:黔西县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市文峰街道办事处田坎社区大堰组大坟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2MA6GQL976U。
法定代表人:高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正正,系贵州本芳(黔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重庆财信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滨河东路209号附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051727218Y。
法定代表人:李启国。
申请人黔西县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财信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2022)黔0581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通过本院执行查控系统能够查控到的被申请人重庆财信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在1413894.69元范围内予以保全。保全期限为1年。现被申请人重庆财信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已向申请人黔西县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财信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黔西县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财信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控到的银行账户在1413894.69元范围内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艳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清芸
书 记 员 董美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