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飞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飞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7)皖0422执33号
安徽飞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
杨金林、吴欣悦、吴昊、朱艳芳与你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皖0422民初2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金林、吴欣悦、吴昊、朱艳芳于2017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共同补偿杨金林、吴欣悦、吴昊、朱艳芳各项损失325000元;
二、共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0元、执行费4925元。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对你们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开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寿县十字街支行
户名:寿县人民法院
账号:10×××01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