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飞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飞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寿县正阳关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2民初3807号
原告:安徽飞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淮南市寿县寿春镇寿蔡路新城派出所东2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982033667。
法定代表人:柏发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军,公司员工。
被告:寿县正阳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寿县正阳关镇正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220032342674。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镇镇长。
被告:寿县正阳关镇谭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正阳关镇东南。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安徽飞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县正阳关镇人民政府、被告寿县正阳关镇谭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飞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寿县正阳关镇人民政府、被告寿县正阳关镇谭套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飞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32元,减半收取17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徽飞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 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靳婷婷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