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海威得利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2020)粤0304执25497号 结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254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10月2日出生, 被执行人深圳市南海威得利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与彩田路交汇处联合广场**塔楼A6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793536。 法定代表人郑龙。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南海威得利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426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8294.7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南海威得利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账户内款项8344.7元(含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办理领款手续,至此,被执行人的还款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4260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4260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 添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