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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怀教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2665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怀教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2665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13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665-1号
原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怀教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怀教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30元减半收取14615元,财产保存费5000元,均由原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翼
审判员苏扬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