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104民初3906号
原告:深圳市智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前进二路航城工业区****西面。
法定代表人:王贤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奕豪。
第三人:北京怀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乐园大街**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756735576C。
法定代表人:吴玉松。
原告深圳市智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怀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智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66元,减半收取计2883元,由原告深圳市智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毅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潘彩虹
书记员林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