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16执5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怀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小中富乐一区194号院1号1层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联泰安(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10号中国农大国际创业园2号楼三层32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北京怀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联泰安(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1日作出(2022)京0116民初259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中联泰安(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给付北京怀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及利息550000元(于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前支付100000元;于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支付150000元;于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支付150000元;于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支付150000元。收款账户为:北京怀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支行,行号103100015077,交换号010300541,账号111507010********);二、北京怀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接收到中联泰安(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交付的本调解书主文中第一条第一笔货款100000元后,向中联泰安(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开具已收涉案合同货款1011391元的增值税发票。调解书生效后,北京怀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中联泰安(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上述法律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623元、执行费。本院于2023年2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中联泰安(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不动产、车辆、保险、证券等进行查控,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1台车辆,查封期限为2023年5月23日至2025年5月22日;经统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对被执行人中联泰安(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中联泰安(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案经财产调查执行后,全部债权未实现。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被执行人中联泰安(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北京怀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中联泰安(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日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