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204民初3213号
原告:邬美桃,男,土家族,1972年3月18日出生,住广东韶关市。
被告:广东鼎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五里亭花果山南侧原水产厂鱼塘市耕进商贸城A区3-1号三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瑶。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珍,广东行而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婷,广东行而知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邬美桃与被告广东鼎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邬美桃,被告广东鼎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珍、罗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邬美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3000元。事实和理由:我班组于2021年5月3日至2021年6月13日在国道××线××马××段公路改建工程做中央防撞栏,有结算书为证。我班组人员于2021年6月13日退场,按约定工程款于2021年6月底付清,但原告未按约付款,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和7月16日两次去到武江区劳动局,经劳动局催款,被告才于2021年7月23日支付工程款65600元。违约金每天1000元原告同意支付,经原告多次打电话发信息,被告至今未付。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广东鼎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答辩人广东鼎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答辩人邬美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基础或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具体答辩意见如下: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进行工程结算时案涉项目尚未完工,双方提前结算的原因是被答辩人承揽案涉项目后未按双方约定提供施工模板,答辩人为了确保工程进度最终提供了模板供被答辩人施工。但由于被答辩人班组人手不足,最终还是导致工期严重滞后,故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退场并另行安排人员继续施工。被答辩人未充分履行双方约定是导致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被答辩人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无权向答辩人主张违约金。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结算书虽约定2021年6月30日前结清款项,但被答辩人于2021年7月23日才向答辩人提供接收款项的银行账户信息,答辩人当日就向被答辩人付清了全部款项65600元。故超出结算书期限付款是被答辩人迟迟不提供收款账户导致的,不能据此要求答辩人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答辩人无需支付任何违约金。三、退一万步而言,即便法院认为答辩人需承担逾期付款责任,也应当减按同期LPR计算逾期利息损失,不应按结算书“逾期每天违约金1000元”的标准计算。若以未付总款项65600元为基数按每天1000元计算,则违约金高达45.7%/月(计算方式:1000元/天x30天/月÷65600元=45.7%),该违约金标准已过分高于被答辩人的实际利息损失,依法应当予以减少。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所提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属无理诉求,请法院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原告邬美桃班组为被告国道××线××马××段公路改建工程做中央防撞栏,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劳务费65600元未付,有《马渡互通工程班组工程量结算书》为证,同时该结算书还载明:“施工班组为邬美桃及款项6月底前结清,逾期每天违约金1000元”内容。但被告并未按约定支付劳务费给原告,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21年7月23日才付清上述劳务费,显然,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法有据,但按每天1000元计算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院予以适当调整,应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计算为宜,2021年7月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违约天数22天,被告应支付违约金为228.34元,对原告超出部分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晨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鼎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28.34元给原告邬美桃;
二、驳回原告邬美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7元,由原告邬美桃负担185.15元,被告广东鼎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曾丽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钟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