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326财保4号
申请人:贾长年,男,汉族,生于1974年7月29日,住淅川县。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6年1月6日,住淅川县。
申请人:周建军,男,汉族,生于1971年4月15日,住淅川县。
被申请人:河南正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占锋,总经理。
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国有林场中林区。
被申请人:孙占锋,男,汉族,生于1979年5月20日,住郑州市。
申请人贾长年、**、周建军与被申请人河南正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孙占锋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二被申请人价值3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并提供同等价值的财产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正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孙占锋价值3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金伟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牛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