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财保1864号
申请人:魏雪,女,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179号1号楼2单元202室。
被申请人:***,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纬一路376号2单元401室。
被申请人:山东东方信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1299号鑫盛大厦2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魏雪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东方信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鲁A99B96号汽车进行扣押,申请人魏雪以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魏雪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山东东方信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鲁A99B96号汽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 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