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苏0621执2395号
关于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安农商行)申请执行南通瑞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昌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作出的(2019)苏0621民初33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一、被告南通瑞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前归还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20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23日起按年利率11.475%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及相应复利(以上月未还利息为基数,按月以年利率11.475%计算)。二、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位于海安市海安镇宁海南路201-428室房地产进行拍卖、变卖后的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瑞昌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申请人海安农商行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被执行人瑞昌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海安农商行于2019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海安农商行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国彬
审判员 韩良骍
审判员 储 俊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