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瑞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瑞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苏0621执2175号
关于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安农商行)申请执行南通瑞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昌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的(2019)苏0621民初30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一、被告南通瑞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前归还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499656.59元及从2019年3月21日至本金归还之日止起按年利率11.475%计算的利息。二、如被告南通瑞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归还,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位于上海市曲阜路9弄50号502室的房地产)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涉借款本息。因被执行人瑞昌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申请人海安农商行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为7499656.59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被执行人瑞昌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海安农商行于2019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海安农商行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国彬 审判员  韩良骍 审判员  储 俊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