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苏0621执2277号
关于江苏蓝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岳公司)申请执行***、南通瑞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昌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的(2019)苏0621民初220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一、被告***给付原告江苏蓝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43867.38元,利息308330元(截止2019年3月11日),另给付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43867.3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于2019年5月19日前履行。二、被告***给付原告江苏蓝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70000元。三、被告南通瑞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江苏蓝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五、诉讼费13239元,减半收取662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3014元,合计14634元,由被告***、南通瑞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已由原告代垫,被告于2019年5月19日前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瑞昌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蓝岳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1336831.38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瑞昌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多次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及全省网络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瑞昌公司名仅有零星银行存款且分散于多个账户中。
3、被执行人瑞昌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采取保全措施。
4、被执行人瑞昌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另案采取查封措施。
5、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瑞昌公司采取了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6、2019年12月16日,本院通知申请人到院谈话,向其告知了以上执行进程,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瑞昌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同意本案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汽车、不动产等财产。被执行人因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了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具备履行条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天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毛国彬
审判员 储 俊
审判员 韩良骍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