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瑞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瑞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621执27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安农商行)与南通瑞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昌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的(2019)苏0621民初30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调解书:一、被告瑞昌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前归还原告海安农商行借款本金7499656.59元及从2019年3月21日至本金归还之日止起按年利率11.475%计算的利息。二、如被告瑞昌公司到期不能归还,原告江苏海安农商行有权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位于上海市曲阜路9弄50号502室的房地产)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涉借款本息。三、案件受理费64816元,减半收取32408元,由被告瑞昌公司负担(由被告瑞昌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前缴至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海安营业部,账号:32×××16)。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文件精神,因案件执行时限较长,本案可作为和解长期履行案件,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621执2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朋涛 审判员  储 俊 审判员  韩良骍
书记员  陈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