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瑞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瑞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621执276号
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执行南通瑞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621民初33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法律文书,“一、被告南通瑞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前归还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20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23日起按年利率11.475%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及相应复利(以上月未还利息为基数,按月以年利率11.475%计算)。二、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位于海安市海安镇宁海南路201-428室房地产进行拍卖、变卖后的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案件受理费22866元,减半收取11433元,由被告南通瑞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 1、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三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依法采取冻结措施。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三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三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登记信息。 4、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F×××××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扣押暂未处置;其他二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5、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城东镇宁海南路201号428幢不动产;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室不动产。因未实际清空且当事人双方要求协商暂未处置。 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的强制措施。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以上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符合处置条件,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621民初33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毛国彬 审判员  杨朋涛 审判员  韩良骍
书记员  夏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