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2民终85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成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上海成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4民初14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57.10元,减半收取1,428.5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韬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