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成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成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民初字第1106号
原告**,男,1956年11月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女,1956年11月18日生,汉族,系**妻子。
委托代理人周定标,上海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成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成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惠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