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民初字第1106号
原告**,男,1956年11月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女,1956年11月18日生,汉族,系**妻子。
委托代理人周定标,上海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成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成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惠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