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成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成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上诉人上海成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1)嘉民三(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成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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