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联众绿建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重庆联众绿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6民初425号
原告:重庆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双高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22030837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华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联众绿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86号1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21971117G。
法定代表人:严**。
本院在受理原告重庆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联众绿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重庆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24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重庆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兰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