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联众绿建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重庆联众绿建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6财保66号
申请人:重庆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联众绿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严**。
申请人重庆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联众绿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2020)渝0116民初425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人重庆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后本院以(2020)渝0116执保40号执行裁定书采取了保全措施。因申请人重庆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已撤回起诉,现申请人重庆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联众绿建实业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江维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