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联众绿建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溢汇宝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联众绿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1民初2912号
原告:重庆溢汇宝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新洲大道63号8幢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GGH158。
法定代表人:陈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丽(特别授权),重庆市南岸区涂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联众绿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21971117G。
法定代表人:严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溢汇宝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联众绿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重庆溢汇宝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溢汇宝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溢汇宝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86元,减半收取2843元,由原告重庆溢汇宝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  正  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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