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1民初3913号之一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余某某,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表人:严某某,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重庆市万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某,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女,该公司员工。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