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6民初4992号
原告:张某,199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张某与被告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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