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3民初3387号
原告:***,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槐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万里,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泰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东马村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济南泰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计1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