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祁阳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28民初1829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居民,住新田县。 被告:祁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滨湖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祁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田分公司。住所地:新田县龙泉街道龙泉路。 负责人:***。 第三人:***,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居民,住新田县。 第三人:新田县金穗农村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田县龙泉街道龙泉路1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祁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祁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田分公司及第三人***、新田县金穗农村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7元,减半收取120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 旭 书 记 员 *** 附本民事裁定书援引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